Appendix 1 附錄一
GHG Protocol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屬於標準之章節分別為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第九章:
第一章 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原則
會計和報告應基於以下原則:
- 相關性(Relevance)
- 完整性(Completeness)
- 一致性(Consistency)
- 透明度(Transparency)
- 準確度(Accuracy)
第三章 設定組織邊界
- 公司應依股權比例(equity share)或控制法(control) ,彙整與報告其溫室氣體數據。
- 母公司的管理階層在一開始就必須決定採用哪一種彙整方式(亦即股權比例或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一旦選定了彙整政策,就應適用到組織內所有的層級。
第四章 設定營運邊界
- 公司至少應分開計算與報告範疇1 及範疇2 的溫室氣體排放。
- 來自於生質燃料燃燒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不應納入範疇1 中,但可分開報告。
- 不屬京都議定書規範的溫室氣體,如CFCs、NOx 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不應納入範疇1 中,但可分開報告。
第五章 追蹤長期排放
- 公司應選擇並提報一個可取得可查驗之排放數據的年份來當作基準年,並說明選擇此特定年份為基準年的理由。
- 公司應發展一個重新計算基準年排放量的政策,並清楚交代任何要進行重新計算的準則與情況。若適用,這個政策應陳述任何應用在決定是否重新計算歷史排放量的「顯著性門檻」(significant threshold)
第九章 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書
- 所報告的資訊必須是具有「相關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與精確性」。「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標準」(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要求至少報告範疇1 和範疇2的排放。
一份完全依照「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標準」要求之公開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包含公司與盤查邊界的說明及排放資訊。
Appendix 2 附錄二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範疇二指引
範疇二指引取代企業標準中範疇二的標準與指引,因此採用企業標準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應遵守範疇二指引所有新要求。範疇二指引中含要求(Required)之章節分別為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及第九章:
第三章 會計與報告原則
- 與企業標準的第一章相同。
- 準確性與完整性:公司若採用供應商提供的排放係數或能源購買契約不符合「範疇二品質基準(Scope 2 Quality Criteria),以下簡稱品質基準」,為了確保準確性,則不應使用該數據計算市場基礎(Market-base)排放量,應使用其他符合市場基礎方法層級結構(Market-based scope 2 data hierarchy examples)所列出的合格數據。
第五章 識別範疇二排放及設定邊界
- 與企業標準的第三章相同。
- 如企業標準及其附錄 F所述,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有租賃都將以營運控制法授予承租人。如果公司是租賃空間的租戶且採用營運控制法判斷組織邊界,則從其他實體(或電網)購買或獲取的任何能源應在範疇二中報告。如果租戶可以證明他們沒有在租賃中實施營運控制,則企業應記錄並證明排除這些排放的理由。
- 如果消耗的電力部分來自自有/運營的設備,部分則從電網購買,為了準確計算範疇二排放量,公司應使用從電網購買的總(毛)電量,而不是淨電量來計算。
第六章 排放計算
- 企業業務於任何市場中存在契約都將導致以市場基礎方法進行報告的要求。 必須評估契約文件是否符合範圍二品質基準。如果不符合,則應使用其他數據作為市場基礎方法計算的替代數據
- 如果跨地區公司的企業盤查中,其中有任何適用市場基礎方法的業務,則應以市場基礎方法對整個企業進行盤查計算,以確保完整性和一致性。
- 如果企業的整個組織邊界內沒有設備位於具有合約系統的市場,或者這些系統內之契約文件沒有滿足範圍二品質基準的要求,則僅應使用地點基礎方法來計算範疇二。
- 能源屬性證書(energy attribute certificates)或其他契約文件的出售或保留,會影響範疇二的計算處理,若再生能源自發自用者將其能源屬性或證書轉讓給與電力無關的第三方,則不能聲稱使用再生能源。反之,若企業從已經將憑證賣掉的售電業者中購買電力,應使用其他市場基礎方法之排放係數進行計算,如“替代”證書(“replacement” certificates)、供應商特定的排放率(supplier-specific emission rate)或剩餘混合係數(residual mix)(用於市場基礎方法總量)和電網平均排放係數(the grid average emission factor)(用於地點基礎方法總量)
- 使用市場基礎方法的公司應確保衍生排放係數的任何契約文件符合品質基準。如果契約文件不符合品質基準之要求,並且沒有其他符合市場基礎方法層級結構所列出的合格數據,須使用地點基礎的數據。
- 電網平均排放係數須代表特定地理區域內能源生產的所有排放,從而最好地代表地點基礎方法的目的。企業使用地點基礎方法不應使用邊際排放係數(marginal grid emission factors)(例如清潔發展機制提供的邊際排放係數)計算範疇二之排放量。
- 在市場基礎方法下,不同的契約文件成為溫室氣體排放係數資訊的佐證,作為排放係數供消費者計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 為確保這一點,契約文件應包括溫室氣體排放係數屬性。
- 若剩餘混合係數不可得,企業得使用電網平均係數(如地點基礎方法使用)為替代,企業應於清冊中揭露剩餘混合係數不存在的情況。
- 根據企業標準,使用生質能源產生的任何CH4或N2O排放應在範疇二中報告,而生質燃料燃燒的 CO2排放應另外報告。
第七章 會計及報告要求
- 對於僅在不提供產品或供應商特定數據或其他契約文件的市場開展業務的公司:
- 根據地點基礎方法,僅應報告一種範疇二結果。
- 對於在市場上有任何業務以契約文件的形式提供產品或供應商特定數據的公司。
- 公司應以兩種方式會計和報告範疇二排放,並根據地點基礎方法及市場基礎方法分別標記結果。
- 許多公司的溫室氣體清單將包括全球範圍內的多種業務,其中一些適用地點基礎方法,而另一些則不適用。公司應根據這兩種方法會計並報告所有營運範疇二的排放量。為此,不支持市場基礎方法的地點的任何排放量均應使用地點基礎方法進行計算(使地點基礎方法和市場基礎方法的結果相同)。
- 方法揭露:公司應揭露用於範疇二的會計方法。對於市場基礎方法,公司應說明排放係數的工具類別,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具體說明能源生產技術。
- 揭露目標設定:公司如果設定了公司盤查減量目標或特定於範疇二的減量目標,則公司應明確該目標是地點基礎方法總計還是市場基礎方法總計。
第九章 設立減量目標與追蹤長期的排放
已經為範疇二設定基準年的公司應明確說明使用哪種方法(地點基礎方法或 市場基礎方法)來計算,以便隨著時間的推移進行更清晰的比較。
Appendix 3 附錄三
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Standard範疇三標準
範疇三標準用來補充企業標準中範疇三的會計與報告標準,因此採用企業標準及範疇三標準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應依範疇三之要求報告範疇三之排放量。範疇三標準中含要求之章節分別為第四章、第六章、第九章及第十一章:
第四章 會計及報告原則
第六章 設定範疇三邊界
- 公司應核算所有範疇三類別排放,並披露任何排除情況並證明其合理性。
- 公司應計算每個範疇三類別之最小邊界的排放量。
- 公司應分別核算各種氣體(CO2、CH4、N2O、HFCs、PFCs和SF6)之範疇三排放
- 生物源CO2排放不納入範疇,但應納入並在公開報告中單獨報告。
第九章 設立減量目標與追蹤長期的排放
- 當公司選擇追蹤績效或設定減碳目標時,公司應:
- 選擇一個範疇三的基準年份,並說明選擇該特定年份的理由;
- 制定一個基準年度排放重算政策,說明任何重算的基礎;以及
- 當公司結構或庫存方法發生重大變化時,重新計算基準年度排放。
第十一章 報告
- 符合企業標準的範疇一和範疇二的排放報告
- 按範疇三類別單獨報告的總範疇三排放
- 對於每個範疇三類別,以二氧化碳當量公斤為單位報告的總溫室氣體排放量,不包括生物來源的二氧化碳排放,獨立於任何溫室氣體交易,如購買、銷售或轉讓抵消或津貼
- 列出盤查中包括的範疇三類別和活動的清單
- 列出不包括(排除)在盤查中的範疇三類別或活動的清單,並說明其不包括(排除)的理由
- 確定基準年:選擇為範疇三基準年的年份;選擇基準年的理由;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政策;基準年度各範疇三排放,符合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政策;以及觸發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的任何重大排放變化的適當背景說明
- 對於每個範疇三類別,任何生物來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單獨報告
- 對於每個範疇三類別,描述用於計算排放的數據類型和來源的敘述,包括活動數據、排放係數和全球溫暖化潛勢(GWP)值,以及報告的排放數據的數據質量的描述
- 對於每個範疇三類別,描述用於計算範疇三排放的方法、分配方法和假設的敘述
對於每個範疇三類別,計算使用供應商或其他價值鏈合作夥伴獲得的數據的排放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