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調以人群、保障人權為基礎,盡職調查精神為作法:
GRI組織已於2021年10月率先發布GRI新版通用準則2021「GRI Universal Standard 2021」。本次GRI準則之改版主要為結合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RBA)行為準則 (Code of Conduct),用以反映聯合國與OECD國對報導文件的期望,使報導組織能開始納入人權相關之揭露;同時強調以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 作法,使GRI準則得以整合一致性的應用並提供關鍵觀念的釐清,以進行具相關性與全面性之報導,並提高整體準則的可用性,同時亦鼓勵組織提早採用。
對於GRI準則衝擊的影響除原有的經濟、環境外,並將社會改為人群 (People, 以人權為考量);衝擊(Impact)在此指組織對於或可能對於經濟、環境及人群的影響,包括組織的活動與商業關係對於人權的影響;而組織對於人群的影響即是對個人或群體的影響如同社區、弱勢族群或社會;亦可能包含組織加諸於人群之人權衝擊;因此強調利害關係人議合則是重要的概念。
盡職調查指組織如何鑑別、預防、減緩及說明如何處理對於經濟、環境及人群的真實與潛在負面衝擊,包括了對於其人權的衝擊。這些觀點則組成GRI 準則2021的關鍵概念即是衝擊、重大主題、盡職調查與利害關係人。
二、模組式標準整合使應用一致化:
而對於整合一致性的應用,GRI準則2021同樣是由三個系列準則-GRI通用準則(Universal Standards)、GRI行業準則(Sector Standards)及GRI主題準則(Topic Standards), 不同於2016年版不再稱為特定主題(Topic specific)準則)所組成的模組系統,每個準則內容由詳盡的使用說明開始,並包括原有的揭露項目(提供結構性方法,使組織得以報告組織本身及其衝擊)報導要求、報導建議及指引,此架構如圖 1,與2016年版相似。
圖 1:GRI準則2021架構圖
圖片來源:GRI 1 基礎:2021
三、新版通用準則的揭露要求之改變
2021年版的通用準則,在準則標號方式已不用使用原100系列名稱,而改以簡潔的GRI 1、GRI 2、GRI 3取代;GRI 1:基礎2021準則(簡稱GRI 1)主要說明GRI準則的目的及如何使用:
GRI 1:列出組織必須符合以作為依循GRI準則的報導;將原有的利害關係人包容性及重大性二項定義報告內容原則,移至GRI 3:重大主題作為指南;並同樣強調八大原則即準確性、平衡性、清晰性、可比較性、完整性、永續性的脈絡、時效性以及取代原報告品質原則—可靠性(Reliability)而改為可驗證性 (Verifiability),此原則即指明組織應蒐集、記錄、彙編及分析相關資訊,使資訊可被檢視而建立品質,以作為良好品質之報導基礎。
GRI 2:一般揭露2021(簡稱GRI 2)包括與組織架構及報導實務、活動與工作者、治理、策略政策與實務以及利害關係人溝通等細節有關的30項揭露項目(GRI 2-1~2-30),這些內容提供作為洞察組織概況與規模,協助了解組織衝擊所在的企業環境。
GRI 3:重大主題2021(簡稱GRI 3)解釋組織作為決定與其衝擊最相關的主題的步驟;即其重大主題之決定(如下圖2所示),並於此過程要求組織應使用適用GRI行業準則(此為與2016年版最大不同處)。其3項揭露項目則分別為GRI 3-1組織決定其重大主題的過程、GRI 3-2報導重大主題列表及GRI 3-3如何管理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此項目與2016年版之GRI 103-1~3揭露項目雷同)。
圖 2:決定重大主題的過程
圖片來源:GRI 3 重大主題:2021
四、重大主題須考量行業準則之重大主題並予以適當納入、報導或解釋不納入之原因
本次改版又回到2016年版之前的G4時代,再度啟用「GRI行業準則」之概念,行業準則主要用於提升組織於報導時之品質、完整性及一致性;GRI組織預計將依衝擊程度,陸續發行40個行業準則,如目前已發行的四項行業準則即於2021年10月發布之GRI 11石油與天然氣準則(2023年1月正式生效)、於2022年3月發布之GRI 12煤業準則(2024年1月正式生效)、於2022年6月GRI 13農業、水產養殖業及漁業準則(2024年1月正式生效)、目前制定中的金融服務業準則(預計於2023年六月定稿)以及目前召集專家進行制定之採礦業準則與紡織成衣業準則。
行業準則列出該行業中對於大部份組織視為重大的主題項目,並指出該主題應報導的相關揭露項目。Q1當已有可應用的行業準則時,組織被要求應使用自己的行業準則進行報導。每一項行業準則的組成,由起啟章節:說明該行業特性總覽包括其活動與商業關係造成的衝擊;主要章節:列出該行業可能的重大主題如GRI 11石油與天然氣準則就有22個該行業重大主題即由11.1溫室氣體排放到11.22公共政策;藉由銜接各項可能的重大主題,用以說明該行業最顯著衝擊;每一主題描述指出主題準則相關揭露項目使組織可進行報導。
值得注意的是,當主題準則揭露項目未能提供與此主題有關的組織衝擊之足夠資訊時,行業準則也列出額外的揭露項目其未列於主題準則內。這些主題與其關連的揭露項目將使用如特定行業證據、國際文書及行業專家的建議等來決定出,結果作為反映廣泛的利害關係人對於管理此行業衝擊的期望。
因此, Q2當有適用的行業準則時,組織必須採用(參閱GRI 1:基礎 2021中的要求3-b)。行業準則並非取代組織決定重大主題之流程,組織仍須視實際情況來決定重大主題。同時,組織須檢視適用的行業準則中所描述的每個主題,並決定是否為組織的重大主題。Q3若行業準則中的主題資訊不足以提供組織來回應,組織可額外補充與揭露(搭配主題準則)。同時,若行業準則中的主題未列入重大主題時,組織需於其GRI索引表中列出未列入之行業重大主題及解釋未納入之原因。
如果報導組織已將「GRI 11.2氣候的適應、復原與過渡」決定為重大主題時, 需要報導的內容須依循GRI 11的內容要求如下表所示,表中提及必須揭露項目如以原GRI 通用及主題準則如GRI 3-3 外加「額外行業建議」即是要考量行業準則要求納入報導的項目。
圖 3:石油與天然氣業行業準則重大主題的揭露要求
圖片來源:GRI 11 重大主題:2021石油與天然氣業行業準則P.17
隨著更多的行業準則之發布,未來適用的報導組織,必須詳讀其自身行業準則重大主題之要求揭露項目及內容,方能滿足GRI準則的要求與利害關係人之期望。
五、依循GRI準則2021之八項要求進行報導
組織若依循GRI準則2021時,須符合以下要求進行報導:
要求1 應用八大報導原則: Q4報導原則是達成高品質永續報導的基礎。因此,組織必須應用報導原則才能聲明其已依循GRI準則準備報導資訊以提高報告之品質;
要求2 Q5報導GRI 2:一般揭露2021之30項揭露項目;已不再適用核心或全面選項,除了GRI 2-1~2-5不得省略, 其餘揭露項目若有省略時則依要求6進行省略之理由說明;對於過去於GRI 2016版報導GRI 102-38年度總薪酬比及GRI 102-39年度薪酬增加比例這二項揭露項目時, 由於是非核心選項要求,大部份採用非全面選項的組織均不需要報導此二項揭露項目。在此次報導時組織應依循上述的要求進行說明;
要求3 決定重大主題(如圖2所示);
要求4 報導GRI 3:重大主題2021之3項揭露項目(3-1~3-3);
要求5 對每一重大主題報導對應GRI主題準則之揭露項目:應揭露各重大主題對應主題準則之揭露項目,以及組織所適用行業準則之重大主題,報導其揭露項目之要求,若有不適用之行業準則揭露項目須於GRI索引表說明其理由;並依GRI 3-3說明如何管理該重大主題;
要求6 Q6對於揭露項目和要求未能遵循時,提供省略理由,雷同於GRI 101:2016之要求;僅對於「資訊無法取得」,改為「資訊不可用/不完整(Information unavailable/incomplete) 」並要說明不完整的部份為何;
要求7 Q7製作GRI內容索引,由於GRI 內容索引已不再列在揭露項目(原GRI 102-55)的要求,因此特別將GRI索引的製作放在GRI 1基礎:2021的附錄以供參考;對於GRI 2及GRI 3的之揭露項目則請參見表 2;對於揭露項目之對應頁碼位置(location)、省略理由(Omission)及GRI行業準則編號(GRI Sector Standard Ref. No.)若為不適用時,則以灰色方塊顯示。但對於過去直接於索引表寫出所欲揭露的報導內容,應儘量以對應報告書頁碼位置呈現,以一致的報導方式呈現予以利害關係人。
表 2:GRI索引範例
資料來源:GRI 1基礎:2021附錄
對於重大主題(來自行業準則及主題準則)之揭露項目,範例以石油與天然氣業的反貪腐主題的報導方式,涵蓋GRI 3-3, 主題準則GRI 205-1~3及行業準則11.20.5~6的要求範例,則請參見表 3。
表 3:GRI索引範例重大主題揭露項目對應一覽表
資料來源:GRI石油與天然氣行業準則:2021
要求8 提供關於GRI準則使用的宣告:不同於2016年版,新版附錄須有「組織名稱」於「何報告期間」依循GRI準則之使用聲明、使用GRI 1:2021及表列適用的GRI行業準則如下資料來源:GRI 1:2021附錄所示。
表 4:GRI索引範例表-依循GRI使用準則聲明
資料來源:GRI 1:2021附錄
要求9 通知GRI使用本準則;報導組織可將使用準則聲明及相關資訊(組織正式名稱、GRI內容索引之連結、永續報告書之連結,以及組織連絡人及其連絡資訊)以email 方式通知reportregistration@globalreporting.org
六、由GRI 準則2016到GRI 準則2021
本次比較大幅度的準則改版則是G2:一般揭露2021,目前GRI的官網已有相關EXCEL檔案協助102及103揭露項目轉版至GRI 2及GRI 3,若過去僅以核心選項的方式揭露,對於原102-18~102-39關於治理有關的揭露項目,必須把公司治理相關的要求納入到永續報告書的內容,以符合GRI 2-9~GRI 2-21治理的要求,同時在GRI 2-24納入政策承諾則是要求每個責任商業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RBA) 行為之政策承諾納入其活動與商業關係,此項也是新的要求,報導組織則須將RBA的行為準則考量到相關商業行為如政策制定/分層實施/訓練等。
結語
GRI永續報導準則是目前進行編製永續報告書最常應用的揭露標準,而企業面對永續經營的挑戰,為滿足利害關係人之需求及期望,經濟、環境及社會皆要兼顧,透過GRI準則2021年版的應用有助於企業檢視來自行業準則對於ESG面向的重大主題更詳盡的揭露內容,進而管理並設定改善的目標及標的,以達成永續發展的終極目標。
(本文編寫自原文「全球永續報導準則(GRI Standards)」刊登於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於2022年9月出版之企業永續暨ESG管理之理論與實踐上冊第九章)
參考文獻:
- GRI, GRI 1 基礎 2021(正體中文版), 2021
- GRI, GRI 2 一般揭露2021(正體中文版), 2021
- GRI, GRI 3 管理方針2021(正體中文版), 2021
- GRI, GRI 11 石油與天然氣業行業準則(正體中文版), 2021